搜索现状
在中国裁判文书网,若用“刑事案件”这一关键词进行搜索,便能找到相关文书;若用“虚拟货币”这一关键词进行搜索,也能找到相关文书;若用“挖矿”这一关键词进行搜索,同样能找到相关文书。通过对这三种关键词分别进行搜索,总共能够找到 132 篇相关文书。这表明此类涉及加密数字货币和挖矿的刑事案件数量不少,也暗示了背后存在的问题较为突出。例如,有三位专业网络技术人员组建了“黑客联盟”,他们未经许可就侵入他人计算机系统,还转移虚拟货币,涉案金额高达 6 亿元。
犯罪特征
从公布的案例以及网络报道能够得知,近些年与加密数字货币“挖矿”相关的违法犯罪活动十分猖獗。这些活动涉及的金额很大,行为性质比较多样,有很多角色都参与其中,受害者的群体也很广泛。犯罪活动是依托网络来进行的,而加密数字货币具有去中心化并且难以管控的特点,这就使得它成为了犯罪活动所喜爱的对象,从而让犯罪更容易开展和隐藏起来。
个人“挖矿”
个人单独购买或租用矿机来进行“挖矿”,在现行的法律规定当中,这种行为并没有被禁止。这种行为可以被看作是依据个人自身的需求去获取虚拟商品的行为。比如说,有一部分个人的业余爱好者会利用自己的设备参与到“挖矿”当中。然而,必须禁止那些具有非法性质的“挖矿”行为,例如存在欺诈行为以及非法占有他人财产等这类情况。
宣销售矿机
A 称能够销售或租赁矿机用于“挖矿”,向公众宣称矿机的算力极其强大,并且能获得加密数字货币的收益回报。但实际上,他或许根本就没有矿机,也有可能矿机的性能和所宣称的情况不相符。他与投资人约定托管矿机,可是却不让投资人前往现场查看,或者给投资人展示虚假的场所。他首先在市场上进行了加密数字货币的购买行为,并且宣称这些数字货币是通过“挖矿”而获得的。与此同时,他还与投资人约定了相应的退出机制,并且每月都会支付给投资人一定的收益,他这样做的目的就是为了获取利差。
自行发币情况
A 发行了一种加密数字货币,自行确定了其价格。A 称租用矿机能够“挖出”该数字货币,但实际上并没有矿机供投资人使用,而是根据投入的金额进行固定发放。与此同时,A 通过程序设定了“挖矿”所获得的数量,并且可以随意调整该数字货币与主流加密数字货币的兑换价格。在这种情况下,该加密数字货币可能只是在 A 所掌控的网络节点内部进行封闭性的运作。它借助包装的手段来欺骗投资人。其本质实际上就是一种以非法占有财产为目的的诈骗行为。
法币转换手段
A 发行加密数字货币后,部分投资人参与到了“挖矿”活动中。他们参与的原因不是期待数字货币升值,而是看中其兑换比例恒定。这些投资人用黑色或灰色收入购买该数字货币,然后在闭环系统中将其兑换为主流加密货币,接着通过买卖这些主流加密货币来获取法币资产。这种方式让不法收入有了被洗白的可能,同时也对正常的金融秩序造成了影响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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